一、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的义务: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的权利:
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二、党员组织关系
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怎样确定党员的组织关系? 党组织关系如何转接?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之中,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管理时, 是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是狭义概念。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党员与组织生活
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共产党员为什么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我们通常说的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情况、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例如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这里需要弄清楚的是党的组织生活与党的生活的区别与联系。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可见,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对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诸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对党员来说,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可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取得党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得到锻炼,增强组织观念,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可以在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下,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对党的组织来说,通过组织生活,可以广泛吸收党员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可以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纪律;可以经过讨论和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巩固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组织生活包括哪些形式?
党的组织生活就其内容来讲必须具有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就其形式来讲,则应力求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富有实效。一次成功的组织生活必须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由于组织生活的内容随时代不断地变化,其形式也应该不断地改变和创新,使党的组织生活从传统形式逐步向多样化、现代化发展。党支部必须适应这个变化趋势,在继承发扬优良传统的同时,不断开拓组织生活的新形式。特别要注意各种形式的交叉使用和组合使用,使形式更富有时代气息,更好地为内容服务。
1.理论灌输式 这是正面教育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学习、传达、党课、讲座、讨论等。
2.思想汇报式 这是党组织了解党员思想和工作的一种方法。目的是要党员牢记党员标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它体现了组织生活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3.民主生活式 民主生活是组织生活的一项制度,也是组织生活的一种形式。通过民主生活,党员相互之间开诚布公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达到团结一致的目的。
4.节日纪念式 党支部要选择有教育意义的纪念日,运用各种形式,在组织生活会上对党员进行教育,使党员进一步树立理想,坚定信念,牢记宗旨。
5.典型示范式 树立先进典型,启发引导党员学先进、找差距;利用反面典型使党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这也是党的组织生活会的一种有效形式。
6.民主讨论式 通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民主讨论,一事一议,献计献策等形式,发挥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调查研究式 通过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个别调查、民意测验等形式,使党员对某些问题或理论加深理解,提高认识。
8.义务劳动式 通过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和义务劳动来教育党员和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评比竞赛式 通过知识竞赛、活动竞赛、劳动竞赛等形式,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形成一种人人向上、不甘落后的局面。
10.形象直观式即通过组织文体活动、电化教育等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组织生活。
11.联谊活动式支部与其他支部或与党外群众一起开展联谊生活,起到互相交流、互相促进的作用。
12.自我教育式组织党员根据党性原则和党的要求,对自己进行自我评价,肯定优点,找出差距,以求得自我更新,自我发展。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措施有哪些?
1.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否严格,主要有三条,一是能否全面落实;二是能否经常坚持;三是能否保证质量。
2.不断提高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在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考勤制度,定期公布和讲评。
3.组织生活要讲求实效党的组织生活会要议大事,集中研究党支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每次组织生活活动前要有准备,内容要集中,形式要灵活,每次都能解决一、二个问题。
4.要切实批评与自我批评要认真解决"党内批评难"的问题,党支部书记和委员要带头开展批评。批评要坚持党的原则,讲究批评艺术,要真正做到实事求是,要与人为善。
5.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准则》的有关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地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四、党费的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